湖南:建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可查信用评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04-11 17:46:04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意见征集截至2023年4月14日。

《办法》还强调,将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通过“省平台”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信用评价按照所得分值由高至低分为四个等级。所得分值在100分及以下、85分以上为A级;85分及以下、70分以上为B级;70分及以下、40分以上为C级;40分及以下为D级。

原文如下:

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健全我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公开、信用等级的评价及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记录、公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国家、省其他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市州、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市场主体通过“省平台”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通过“省平台”采集、审核、更新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工作。

鼓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信用星级评定工作,对辖区内的住宅物业项目评定信用星级,并授予相应的信用星级标识。

第四条(信用环境建设)物业服务市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机制,推动物业服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督促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普及物业管理相关知识,营造诚信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信用信息与信用档案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应当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进行采集,并录入“省平台”: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已作出的信用承诺、拒不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拒不履行司法生效裁判文书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或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五)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中明确为失信行为的信息;或者被县级及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的记录或信息;

(六)县及以上党政机关、行业组织的表彰奖励信息;

(七)参加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扶贫帮困、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活动的信息;

(八)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录入“省平台”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予以公开;公开期限届满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单位及其他同级部门或者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负责采集自身的基本情况、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用档案建立)市州、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于2023年6月底前通过“省平台”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初始档案;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未建立初始档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省平台”上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行业组织应当指导会员单位中的物业服务市场主体通过“省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初始档案。

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对“省平台”中的信用信息档案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八条(信用评价)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 通过“省平台”开展年度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采用当年有效数据,评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存档备查。

第九条(信用等级)年度信用评价按照所得分值由高至低分为四个等级。所得分值在100分及以下、85分以上为A级;85分及以下、70分以上为B级;70分及以下、40分以上为C级;40分及以下为D级。

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出现《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一票否决,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

第十条(结果公示)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年度信用评价所得分值及信用等级每年1月底前在“省平台”公开。

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或参与管理的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结果应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招投标中应用。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参考应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物业服务费动态调整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信用A级激励)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性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

(四)在表彰奖励和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竞争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六)业主大会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时,鼓励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七)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信用B级监管)对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二)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被抽中的,正常开展现场检查;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业主大会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时,正常参与竞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信用C级监管)对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下列重点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三)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限制参加评优评先、表彰奖励;

(五)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关注对象;

(六)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业主大会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时,提高保证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信用D级监管)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二)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保障房或者危旧房项目建设及物业服务;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性服务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比例和频次;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限制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标;

(七)在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建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将其列为限制对象;

(八)建议行业组织强制退会、不予接纳为会员;

(九)向金融、保险等机构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十)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惩戒告知)决定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采取重点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和依据。

决定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检查机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组织日常检查、交叉检查、专项检查或督查;有必要的,应当联合消防、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开展检查。

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缺乏依据的,应当认定其违法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行政约谈程序规定》(附件2)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

相关检查信息应当及时记入行政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联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政、公安、消防、应急管理、法院、金融、税务、统计、公积金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采集、录入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及时推送本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依法及时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评分标准的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附件:1.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2.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执法约谈工作程序规定

附件1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序号

评价因素

计分方式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主体

备注

物业服务企业

1

基础分

25

2

基本情况

加分

10

取人数得分和业绩得分之和

省平台

只记住宅项目。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

人员

加分

5

按企业人数和业绩(建筑面积)累计排名计分:排名第1-50名计5分,往后每隔50名少计0.5分直至计0分

业绩

加分

5

3

表彰奖励

加分

15

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县级、街镇级机关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行业组织的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省平台

同一事项不同层级的,取最高分。与住宅物业服务无关的不计

4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加分

40

取业主满意度评价、融入社区治理情况、物业服务标准化评价以及信息化智慧化应用情况四者之和

省平台

一个企业有多个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安全台账报送情况分别按项目类型及建筑面积取加权平均值,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项目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费1元/月平方米以内,或者2000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各项直接计满分。业主满意度或融入社区治理情况无评价的,省平台按60%自动计分。物业服务标准化未评价的,分值并入业主满意度评价

业主满意度评价

加分

5

在省平台给出定性评价(一至五星),省平台根据参与人数及其星数按限值比例计

业主

融入社区治理情况

加分

5

根据一年来物业服务融入社区治理的情况进行主观评分

社区(环物委)

物业服务标准化评价

加分

25

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

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信息化智慧化应用情况

加分

5

根据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的情况计分。未对接计0分,对接良好(暂定60%以上字段)计5分,其余分段计分,对接字段属于前25%的计4分,其余依次类推

省平台

5

安全台账报送情况

加分

10

以10分为初始值,一个项目少报1月减0.5分

省平台

6

失信信息及约谈等情况

减分

/

取失信信息、约谈记录、电子档案信息缺失情况、行政检查情况评分四者之和

省平台

失信信息

减分

/

按照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条数,每条计15分,直至减至0分

省平台

约谈记录

减分

/

按照有效期内约谈事项次数,每次提示约谈计5分;警示约谈计10分

省平台

电子档案信息缺失情况

减分

5

初始电子档案信息必填项或住宅物业项目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每缺一项,计0.1分

省平台

行政检查情况

减分

5

对被检查的物业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每个计0.5分

省平台

各评价主体的评分累计相加

评价对象

序号

评价因素

计分方式

最高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主体

备注

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

基础分

25

2

基本情况

加分

10

取人数得分和业绩得分之和

省平台

只记商品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

人员

加分

5

按企业人数和业绩(建筑面积)累计排名计分:排名第1-50名计5分,往后每隔50名少计0.5分直至计0分

业绩

加分

5

3

表彰奖励

加分

15

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县级、街镇级机关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行业组织的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省平台

同一事项不同层级的,取最高分。与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无关的表彰奖励不计

4

物业服务合同(前期)履行情况

加分

50

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情况评分表》(附表)给出主观评分,再以50分为限值,按比例计算最后得分

街道

社区

一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履行情况按项目类型及建筑面积取加权平均值,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未评分的,省平台按60%自动计分

5

失信信息及投诉处理等情况

减分

/

取失信信息、约谈记录、电子档案信息缺失情况、行政检查情况评分四者之和

省平台

不设限值

失信信息

减分

/

按照有效期内失信信息条数,每条计15分,直至减至0分

省平台

约谈记录

减分

5

按照有效期内约谈事项次数,每次提示约谈计5分;警示约谈计10分

省平台

电子档案信息缺失情况

减分

5

初始电子档案信息必填项每缺一项,计0.1分

省平台

行政检查情况

减分

5

对被检查的物业项目中发现的与开发企业有关的问题,每个计0.5分

省平台

各评价主体的评分累计相加

评价对象

序号

评价因素

计分方式

最高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主体

备注

物业项目经理人

1

基础分

25

2

基本情况

加分

10

取专业学历职称、岗位年限、管理业绩三项之和

省平台

学历、专业、职称

加分

3

本科及以上学历计1分,专科计0.5分,无学历不计分;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计1分,其他专业或无专业不计分;中级及以上职称计1分,初级职称计0.5分,无职称不计分

省平台

项目经理岗位年限

加分

2

每满一年计0.5分

省平台

参与管理业绩

加分

5

10万平方米计1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0.1分

省平台

只记住宅物业服务项目。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

3

表彰奖励

加分

15

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县级、街镇级机关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行业组织的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省平台

同一事项不同层级的,取最高分。与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无关的表彰奖励,不计入评分

4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加分

40

取所服务物业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得分计分

省平台

一个项目经理管理多个项目的,按项目类型及建筑面积取加权平均值。高层住宅、别墅与多层住宅的面积系数分别为1.5、7.0。

5

安全台账报送情况

加分

10

以10分为初始值,一个项目少报1月减0.5分

省平台

6

失信信息

减分

/

按照有效期内失信信息条数,每条计15分,按条累计,直至减分至0分

省平台

7

电子档案信息缺失情况

减分

5

初始电子档案信息必填项或项目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每缺一项,计0.1分

省平台

8

行政检查情况

减分

5

对被检查的物业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每个计0.5分

省平台

各评价主体的评分累计相加

说明:

1.主观评分的评分主体(相关信息的采集主体)应当于每提1月20日前在“省平台”给出评价;

2.失信信息、约谈记录、行政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录入“省平台”,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逐条进行确认、去重;

3.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确认。

4.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通过网络积分或抵扣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引导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附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履行情况评分表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情况

5

(1)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配合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很好/较好/一般/不好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2

承接查验情况与资料移交(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情况

18

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牵头组织现场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资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承接查验协议,按照承接查验协议按期完成所有问题的整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每项得3分。

3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用房等配置、交付情况

20

(1)物业服务用房面积:达标的得5分;不达标的按不足部分比例扣分;

(2)物业服务用房条件:达标的得5分;不达标的得0分;

(3)业主用房的配置:符合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的得0分;

(4)物业用房及业主用房的交付:交付的得5分,未交付的得0分。

4

保修责任的履行情况

15

签订委托合同将保修责任全部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扣分;否则,发生保修事项时,未及时履行好保修义务的,每次事项扣3分。

5

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

5

按照未交与应交的比例扣分。

6

支持业主、业主大会工作

16

配合业主查询相关资料,邀请业主参与小区有关公共事务,支持业主大会会议及其决定,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每项得4分。

7

未售出和自留物业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6

按照未交与应交的比例扣分。

8

规划车库车位管理情况

10

(1)满足业主需要: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承租要求的,扣3分;业主有需求,但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扣2分;

(2)日常管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车库车位管理矛盾问题突出的,扣5分。

9

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和说明情况

5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得3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得2分。

合 计

100

注:本表由街道或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征求业主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每年计一次得分。计分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完成。

附件2

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行政约谈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约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及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负责人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应当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四条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出现缺乏行政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被认定且被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制作《提示/警示约谈通知书》(附表1)。

同一案件或事项涉及多家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五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参加。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约谈过程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约谈纪要(附表2)。约谈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方、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提出的有关整改要求、出席人员等。

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纪要上注明。邀请参加方提出整改要求的,应纳入约谈纪要,并签字或盖章。

约谈纪要记入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湖南省物业管理监管平台。

第八条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谈的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市场企业主体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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